校政发〔2016〕75号
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科研人员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2016年7月5日
共印46份(其中电子公文43份)
附件: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艰辛劳动的结晶,是他们聪明才智的集中体现。为奖励我校在科研工作中取得成果的教职员工(含我校候鸟人才、特聘专家和客座教授、退休教职工)及在读研究生,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州)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知识产权人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获得授权的国家专利、著作权、软件版权、商标权和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成果。
第三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作者、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以第一作者对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已经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和译著(不含教材、论文集、科普读物及由我校出版基金经费资助的著作);文学艺术作品奖必须是首次公开出版、发表或能出示相关展演、参展、参演的党群系列主办单位证明的原创作品。
第五条 凡在非正式出版物、增刊、论文集、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上发表交流的论文及在报纸(不含《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不在奖励之列,但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的会议论文参照第十一条第4款奖励。
第六条 教材、教学成果奖及组织、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的表彰,不属于本系列奖励。
第二章 获奖成果配套奖
第七条 凡获得政府或党群系列学会、协会等部门颁发的成果奖按下列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1、凡获国家、省部和厅(州)等各级政府的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和“五个一工程”奖、文艺奖等,学校根据上述各级政府颁发的奖励金额,国家级按1:3配套奖励,省部级按1:2配套奖励,厅(州)级按1:1配套奖励。
2、凡获党群系列协会、学会组织的国际、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州)级等首次展演、展览会、参演或博览会的产品、新品种、文学、音乐与舞蹈艺术作品等首创的各类成果奖,学校根据展览会或博览会颁发的奖励金额按1:0.5配套给予奖励。
3、研究报告奖: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委采用的奖励5.00万元;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采纳的奖励3.00万元,被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被采纳的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无奖励经费的获奖科研成果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省部级的给予0.50万元奖励,厅(州)级的给予0.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专利及应用成果奖
第九条 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1.00万元、0.10万元、0.05万元的奖励。凡获得软件权给予奖励0.10万元、著作权给予0.05万元、商标权和新品种权给予0.05万元。
第十条 应用成果奖励,按技术成果转化直接为学校创造纯利润的50%奖励给课题组。应用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1、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
(1)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研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提出的新概念、新方法、新模式等研究成果,包括:
(1)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的研究成果;
(2)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区域开发、资源的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与经济论证和组织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
(3)科技体制、科技成果、技术市场、科技进步因素分析、评价、立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论文奖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根据学术刊物的级别与类别,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在Science、Nature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万元;
2、Nature子刊、PNAS (《美国科学院院刊》)、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万元;
3、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万元;
4、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以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报告为准,以大类分区为奖励依据):
(1)发表在一区的,每篇奖励8.00万元;
(2)发表在二区的,每篇奖励4.00万元;
(3)发表在三区的,每篇奖励1.50万元;
(4)发表在四区或SCI收录的(含扩展版、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5)EI、ISTP收录论文分别奖励0.30万元。
5、在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以最新《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为准):
(1)发表在一区的,每篇奖励5.00万元;
(2)发表在二区的,每篇奖励3.00万元;
(3)发表在三区的,每篇奖励1.50万元;
(4)发表在四区的,每篇奖励1.00万元。
(5)在CSSCI来源刊物、集刊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CSSCI扩展版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0万元。
6、转载论文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1)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万元;被《新华文摘》论点摘要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万元。
(2)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每篇奖励1.00万元。
(3)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60万元。
(4)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的2000千字以上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7、其它学术论文按中国知网当年的综合影响因子(清华大学评价体系)给予奖励。
(1)自然科学类:综合影响因子在0.150-0.300之间,每篇奖励0.15万元;0.301-0.500之间,每篇奖励0.30万元;0.501-1.000之间,每篇奖励0.60万元;1.001以上,每篇奖励1.00万元;不在此影响因子范围内的不奖励。
(2)人文社会科学类:综合影响因子在0.080-0.200之间,每篇奖励0.15万元;0.201-0.400之间,每篇奖励0.30万元;0.401-1.000之间,每篇奖励0.60万元;1.001以上,每篇奖励1.00万元;不在此影响因子范围内的不奖励。
(3)在我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3万元。
第五章 文学艺术作品奖
第十二条 正式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长篇小说、电影电视文学剧本,结集出版的随笔、散文、小说等,结集出版的诗、词、楹联集等,书法作品集、画册等,翻译出版的外国文学作品),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由国家级出版社:25万字(含25万字,或相当印张,以下同)以上,奖励0.50万元;20万字至25万字以内,奖励0.25万元;15万字至20万字以内,奖励0.20万元。
2、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25万字以上,奖励0.25万元;20万字至25万字以内,奖励0.20万元;15万字至20万字以内,奖励0.15万元。
第六章 专著奖
第十三条 理、工、农、林类15万字以上(含15万字),人文社科类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依据其著作类型、出版社级别等因素给予不同奖励,具体计算标准见下表:
著作类型 |
出版社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备 注 |
学术专著(译著) |
A类出版社 |
0.60 /10万字 |
教材、论文集、科普读物及由我校出版基金经费资助的著作,不给予奖励。 |
B类出版社 |
0.50/10万字 |
注:A类出版社为: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外文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冶金工业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人民体育出版社、语文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中国文学出版社、北京三联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其余的出版社为B类。
第十四条 由我校教职工与校外学者合作完成的专著,按下列办法予以奖励:
1、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并承担书稿二分之一以上写作任务的合作专著,参照第十三条的字数要求,给予相应60%的奖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承担书稿不足二分之一写作任务的合作专著,参照第十三条的字数要求,给予相应40%的奖励。
2、我校教职工非第一作者(即第二作者,排名第二以后的不奖励)的合作专著,参照第十三条的字数要求,给予相应20%的奖励。
第十五条 凡申请专著奖者,须向学校科研处和图书馆分别赠书5册和10册。
第七章 其它奖励
第十六条 获批各级协同中心、重点学科、科研机构、研究基地、科技创业创新孵化器平台立项的按如下奖励:
1、凡获得国家级协同中心、重点学科、科研平台、研究基地、科技创新孵化器等(含2011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产学研基地、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奖励团队50.00万元,由负责人按工作贡献分配给团队成员。
2、凡获得省部级协同中心、重点学科、科研平台、研究基地、科技创新孵化器等(含2011协同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产学研基地、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奖励团队10.00万元,由负责人按工作贡献分配给团队成员。
3、凡获得厅(州)级科研平台、研究基地、科技创新孵化器等(含产学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众创空间)、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奖励团队3.00万元,由负责人按工作贡献分配给团队成员。
第十七条 获批各级各类项目立项的按如下奖励:
1、凡获国家级项目立项的,学校另外按立项经费的30%给予项目负责人奖励。奖励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是立项奖励20%,第二次是结题奖励10%,由项目负责人按课题工作贡献分配给课题组成员。
2、凡获省部级、厅(州)级项目立项的,学校另外按立项经费的20%给予项目负责人奖励。奖励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是立项奖励15%,第二次是结题奖励5%,由项目负责人按课题工作贡献分配给课题组成员。
3、凡获得横向课题立项的,学校另外按立项经费的20%给予项目负责人奖励。奖励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是立项奖励15%,第二次是结题奖励5%,由项目负责人按课题工作贡献分配给课题组成员。
4、凡是上级主管部门帮扶我校的开展科研工作的项目、无经费资助的项目以及校级项目,不给予奖励。以上单项立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所有报奖科研成果,必须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核心期刊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本)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所有奖金均为税前数额;所有奖励中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只奖励其中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的成果不予奖励,同一时间段内有学术不端的已获奖励者,勒令退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起执行。院政发〔2012〕34号、院政发〔2009〕53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资助办法》(修订)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