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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19

校教发〔2016〕58号 

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

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抓好教学管理。

 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2016年6月1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661日印发 

共印46(其中电子公文43份)

附件: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责任事故。教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如下:

1.教学责任事故按性质分为三类:A)教学类责任事故;B)教学辅助类责任事故;C)教学管理类责任事故。

2.教学责任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Ⅰ)重大事故;Ⅱ)较大事故;Ⅲ)一般事故。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及其等级

序号

 教学类责任事故

级别

A1

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

A2

任课教师未经二级单位院(部)领导同意,擅自调停课,或变动时间:

  1节及以上;

  一学年累计2次及以上;

  擅自变动上课地点。

 

A3

经各级教学部门安排了授课、实验、实习、监考等教学任务的教师未经相应级别主管领导或部门同意,擅自请其他教师或人员代课、代监考。

(擅自请未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任教资格的人代课,或擅自请校外人员代监考)

 

()

A4

迟于规定时间一周以上上交教学进度表。

A5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内;监考无故迟到15分钟以内。(上课、监考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

  无故未上课2节及以上。

()

A6

实习、见习期限及内容未按人才培养方案或相关管理制度实施。

A7

监考时不遵守监考守则,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擅自离开监考岗位。

(导致考场秩序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

()

A8

有授课、实验、实习等教学任务的教师未经请假不到岗;监考缺席。(导致教学、考试秩序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

()

A9

①未按时拟出考试试卷送印或试题多处出错;

②工作疏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整门课程必须重考。

A10

考试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超过规定时间三天以内的;

超过规定时间三天以上的。

 

A11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导致严重后果的)

()

A12

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无一次批改。应有答疑或辅导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安排1次答疑或辅导。

A13

未经二级学院(部)分管领导同意,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

1/4以下;

1/4以上。

 

A14

发现考试作弊行为,隐瞒不报或为其设计开脱。

A15

①过失泄漏考题或向学生暗示考题内容;

②有意泄漏考题。

A16

①监考教师或阅卷教师丢失个别学生答卷,导致其没有成绩;

②监考教师或阅卷教师丢失学生答卷,导致学生没有成绩;

③考教师丢失统考答卷,导致学校的声誉受损。

A17

评卷作弊,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未经二级学院(部)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同意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A18

因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带队教师等)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师生受到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人身损失)

 

()

A19

教师上课时间无特殊原因使用手机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A20

教师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等)。

序号

 教学辅助类责任事故

级别

B1

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等教学场所未及时开门影响教学。

B2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

(造成严重后果)

 

()

B3

接到教学设备故障投诉后,48小时以上仍无处理结果。

B4

设备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或丢失,影响教学。

(导致严重后果)

()

B5

因主观原因,教学所需设备、仪器、材料、用具未准备好,致使课程不能按时开课(按计划开出)。

(造成严重影响的)

 

()

B6

实验结束后,未能及时整理仪器和实验场地,影响下一轮实验课的准备。

B7

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灯管、风扇、桌椅、黑板等损坏,报修后无故超过一星期(一个月)未更换。

(造成严重影响的)

 

()

B8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而未能按规定及时清扫。

 

序号

 教学管理类责任事故

级别

C1

未按规定时间下达教学任务。

C2

未经院部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同意更改教学计划或人才培养方案的。

C3

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安排好课程。

(导致停课)

()

C3

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报教材订购计划或订购教材,造成开学两周内学生上课没有教材。

(三周或三周以上)

 

()

C4

各级教学部门所排课程虽经同意临时调整,但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C5

管理人员擅自安排未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任教资格的人代课。

C6

开课部门无特殊原因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C7

未能按时通知学生成绩或补考、重修安排方案

(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

C8

因排课失误造成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地使用冲突,导致无教师或无学生到课,学生或教师空堂等。

C9

过失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学生学位证或毕业证制作错误导致学生不能按时离校;

③故意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C10

安排、布置考场出错,导致考场混乱。

(造成重大影响)

()

C11

印制试卷工作粗疏,试卷多处出错;

②印制试卷出错导致整门课程考试无法进行或必须重考。

C12

未严格审核试卷,同意使用后造成不良后果的。

C13

管理人员发卷迟缓,导致考试延迟10分钟以上不能进行。

C14

①过失泄漏考题;

②有意泄漏考题。

C15

出卷、阅卷和整理试卷等环节不按照规定、不符合要求。

(造成严重影响的)。

C16

①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②管理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个别学生没有成绩;

③管理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半数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

④管理人员丢失统考答卷,导致学校的声誉受损。

C17

因过失错误录入成绩,造成混乱;

因故意错误录入成绩,造成混乱及不良影响;

③擅自更改考试成绩或学籍。

C18

丢失个别学生成绩;

丢失一个班1/3以上学生成绩。

C19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或证书:

过失;

故意。

 

C20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内容通知不当或未能及时通知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C21

除以上C1C20规定的教学事故外,其它未按相关教学管理文件认真组织、审核、实施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将追究以下个人和集体教学责任事故:

①直接责任人;

②审核人;

③同意人;

  二级单位集体。

与以上条款对应,Ⅲ及以上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Ⅰ级教学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具体事实可分别予以记过、降职、留用查看、撤职、开除等处理,并处扣发事故当月全部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2.Ⅱ级教学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具体事实可分别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并处扣发事故当月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的3/5,年终考核最高只能评为“合格”。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二次Ⅱ级教学责任事故者,则第二次Ⅱ级教学责任事故按Ⅰ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3.Ⅲ级教学责任事故作全校通报批评,并处扣发事故当月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的2/5。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发生多次Ⅲ级教学责任事故者,则第二次Ⅲ级教学责任事故按Ⅱ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第三次Ⅲ级教学责任事故按Ⅰ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4.隐瞒不报教学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作Ⅲ级或Ⅱ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5.上表未列的其他教学责任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表的事故类别、等级处理。

6.上文未列的其他教学责任事故累计,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文的事故类别、等级处理。

第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程序

1.教学责任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二级单位领导应立即与事故责任人核实情况,填写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表格并附上事故责任人的情况说明,呈报相关职能部门。

2.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最终处理意见由学校行文,由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应职能部门执行相应工作。

4.Ⅰ、Ⅱ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申诉程序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程序如下∶

1.依据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书面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2.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书后一周内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呈报学校职能部门,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Ⅰ、Ⅱ教学责任事故的复议处理须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复议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等相应职能部门执行复议决定有关内容。

第六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预科、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活动。

2.本办法涉及普通本专科、预科教育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研究生教育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涉及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院教发〔20066号附件1同时废止。